120急救医生不出借除颤器有错吗?医用除颤器和AED的区别了解一下
上海一位120急救医生,在院前抢救急症患者时,因为没有出借随车携带的除颤仪被停职处理。
根据上海浦东新区卫健委的通报,患者发病后,现场核酸检测的医护人员很快赶到抢救数十分钟,后因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此时正在该小区执行另一急症患者急救的、已经准备送患者前往医院的救护车被拦住,求助者要求借用车载除颤仪,医生没有同意出借,纠纷由此而起。
卫健委因此发出通报,令该医生停职。
患者的去世令人悲痛,但急救医生不出借车载除颤仪,也不无道理。
首先是车上就有急症病人,而且是需要送医院急救的病人,并非空车。
车载除颤仪,在这辆120急救车上是标配、必备,那确实不能随意出借,何况车上还有急症病人。随车医生并不能完全预测转运过程中患者会不会出现心跳骤停。一旦出借除颤仪后车上的急症病人发生意外,需要、而没有除颤器抢救,那就完完全全是医生的责任。因果关系成立,那就是医疗事故。两边都是人命,这位还在急救中,让一线医生如何选择?
第二,车载心电除颤器不是AED。
AED,是挂在公共场所可以供非专业人员紧急抢救使用的自动体外除颤仪。仪器上面有说明,有涂好了导电糊的电极片,有自动识别心电、语音提示操作的功能。操作者只要把电极片贴到指定部位,根据语音提示操作就可以了。
而随救护车携带的心电除颤仪,一般来说不是AED,而是专业医用的除颤仪,有更多的功能和选择,是需要医护人员进行判断和具体选择的。即使是医务人员操作,也是需要专业培训的。而且虽然理论上说医护人员都应该掌握使用,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也还做不到人人都会使用,更不要说一位患者家属了(不了解家属的医学背景)。
医疗仪器的操作,是需要资质的。这种医用除颤器,电极和病人连接后,是要根据当时心电监护显示的情况来操作的。不同的心电情况,需要选择不同的工作模式、不同的除颤能量,操作手法,程序都有要求,稍有不慎,会出现其他损害和意外。比如心跳没停,就不能随便电击;比如模式,如果是室速,就要求“同步”,如果是室颤,就要求“非同步”;还有,不同类型的仪器,选择的除颤能量也不一样,这些都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的医生现场判断实施的。
如果不掌握医用除颤器的使用方法,不仅无法操作,还会发生损伤和危险。因为除颤是要放电的,过程中也是会产热的。操作不对,不仅除不了颤,还会烧伤皮肤、甚至电击到旁人。这些也都是有教训的。
我们就曾遇到过,患者在CT室心跳骤停,随行医生立即心脏按压复苏。急诊医生携除颤器赶到现场后,电极板涂上导电糊放到胸壁,正准备除颤,医生突然发现心电监护显示心脏已复跳,除颤因此终止。可是,非专业人员呢?
不知道有没有医学资质的家属,怎能放心借给医用除颤器去操作呢?
考虑如果现场条件允许,解决的方法是急救医生携带除颤器前去抢救。可车上就有急症患者已经准备送院,这就使医生和除颤器都分身乏术。
回到病人的病情,只能根据网上的说法简单讨论。
按照网上的报道,需要借除颤器的患者,是哮喘发作。哮喘发作是现象,实际上哮喘有肺源性和心源性之分,这也是医生经常要做鉴别的。如果是支气管哮喘发作,致死性哮喘发病,在哮喘缓解不了、重度缺氧情况下,除颤器恐怕也无法奏效。而心源性哮喘,是说患者发生了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引起的哮喘,那一般是有严重的基础心脏疾病的,一旦发作,提示病情严重,预后就是很不好的。除颤器固然重要,但还是需要综合救治的。
急救车上的患者,所患疾病网上众说纷纭,有说是尿毒症的,也有说是孕妇出血的。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呼叫了急救,急救医生接诊后也认为是急症需要转送医院,那就说明了病情,也提示需要保证好车载医疗设备齐全完好,以保证转运途中安全。
通过这件事,提示一个在上海那样的大城市努努力可以做到的解决方法,那就是AED进社区。
因为这件事的起因就是除颤仪。如果小区有了一台甚至两台、三台AED,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而且非专业人员就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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