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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热点:生前预嘱:临终抢救决定权、自己说了算

来源: 健康界 时间: 2022-07-14 17:05:32

人生匆匆数十载

逃不开生老病死

在生命的最终


【资料图】

你会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

走完生命最后一程

当“临终决定权”放在你自己手中时

你会如何选择?

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近日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条例》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生前预嘱对于树立理性的生死观有一定的导向性,同时避免了过度医疗,使有限且宝贵的医疗资源利用率更高。被无序消耗,虽说生老病死是自然客观的规律,但是追求更有质量更有尊严的生命,顺其自然走完这一生,是我们可以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

据北京青年报,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法规,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患者进入生命的最后阶段,个人愿意既难以表达,更难得到尊重。尤其当各种导管插进患者身体后,患者说话交流的机会丧失,想表达想法几乎不可能,即使因过度抢救导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动忍受,直到生命结束。有了生前预嘱则不同,临终抢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患者可事先做好安排。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不担心医生和家属会随意更改。

生前预嘱的由来

1976年8月,美国加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允许患者依照自己意愿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自然死亡。此后20年间“生前预嘱”和“自然死亡法”扩展到几乎全美及加拿大。

1990年美国危重症医学会和胸科学会先后发表了两个标志性文件:一是当ICU医生确认无益时,应当允许停止全部治疗;二是病人和病人的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治疗。

在国内,早在2006年,临床从医多年的罗峪平参与创建国内首个推广“尊严死”的公益网站。2013年,在该网站的基础上,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成为第一个推广生前预嘱的社会组织。

2021年4月,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成为全国第二个推广生前预嘱的公益组织。而这一次生前预嘱入法,则以法律的权威性保障了生前遗嘱的实施。

什么是生前预嘱?

是指患者在意识清楚、具有决定及表达能力时,预先对失去表达能力时想要进行的医疗救治手段的一种提前指示。

生前预嘱不等于遗嘱

“生前预嘱”和“遗嘱”不是从属关系,两者并不是一回事。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有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方式。

生前预嘱 or 安宁疗护

提到生前预嘱,就不得不提起安宁疗护和尊严死概念。安宁疗护是指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可以说,事先立下预嘱就是为了临终时的安宁疗护。

生前预嘱能起到什么作用?

生前预嘱包括“我的5个愿望”,内容分别是:

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

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

我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

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

我希望谁来帮助我

立生前预嘱的现实意义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签署生前预嘱,虽然死亡离老年人和不可治愈的严重疾病患者更近,但是生命无常,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个先来。最好是在意识清楚、环境轻松的状态下,与家人、朋友、医生甚至律师等相关人士一起讨论,充分了解,然后作出决定,签署时需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地方没有立法和专设机构管理的情况下,填写的文件,只能自己或者交给家人保管。

生前预嘱作为一种患者在健康状况良好且意识清楚时的理性的意愿表达,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使每一位个体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死亡之前的痛苦,在生命最后关头捍卫自己的尊严。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签署生前预嘱之前,一定要排除干扰,避免作出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选择。为了避免日后家人之间甚至医患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可以将自己的生前预嘱或者真实意愿主动告知家人,并寻求医务人员的合理帮助。

生前预嘱还可以避免道德绑架。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竭尽所能地挽救患者的生命,是近亲属应尽的“本分”。在患者生命垂危之际,患者已经不具备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如家属不选择及时抢救,很可能会引起世俗的偏见以及自责的境地。生前预嘱的确定,放弃一些无意义的抢救措施,不仅能使患者更有尊严、体面地离开,也能使家属在养老送终时不必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避免生死决策时的“进退两难”,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家庭经济支出。

专家不同的声音

当然,在一片为深圳叫好的声音里,也有不同的声音。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资深医学法学专家胡晓翔教授则认为,综合多方报道,在尚不知全貌的前提下,对深条例拟新增加的这个生前预嘱内容,我不大看好,我觉得目前已知的这个写法,没啥意义,甚至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惹出麻烦来。生前预嘱可能最适合的对象是养老机构内没有家属子女的孤寡老人。

一、没有订下生前预嘱,患者自己,或者关系人,照样可以拒绝各种无效抢救。

二、如果患者没意识的话,家属一致要求医院抢救,医院又该如何应对?以老人有生前预嘱为由拒绝抢救,可能会带来更大的舆论压力。

三、法律责任中,并没有医院违反第七十八条的配置,说明所谓的“应当尊重”,也就是说说而已,不必当真的。

胡晓翔教授认为,新事物,且事关生死的抉择事项,在深条例里倡导即可。到了民法典宏观认可后,就可以在深条例的更新版本里细化规制作为硬杠杠了。目前还不是说“应当尊重”的时候,可以说“倡导如何、尽量如何”更为合适。地方立法、经济特区立法的探索,也要谨慎,注意相对成熟、系统且必要性,不宜贸进。

愿生命的归途都有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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