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牙医“口头承诺”算病历吗?矫治中方案调整算“篡改”病例吗?
以下内容首发于【好的牙pro】
【资料图】
早前,L女士因对女儿正畸结果不满意,与某口腔门诊部发生纠纷。她认为,女儿整牙后呈现“微龅”的状态,是因为医生未能兑现最初的承诺。
L女士表示,她希望女儿的牙齿能保持原来的角度,最初与主治医生沟通的时候,对方表示可以保持牙齿倾斜度不变,并称这是自己的专业,让家长不要担心。由于是口头沟通承诺,病历上并没有相关记录,L女士也表示现已无法找到当时的佐证资料。
类似上述案例的医患纠纷在如今的社会并不少见,一旦发生,病历就是重要的证据。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叫做“病历”?再延伸一下,牙齿矫正方案是否算病历?
我们来看一下,病历可能有哪些形式:
① 要有一个病历本,才叫病历?
② 从正式治疗开始,形成文字或图像记录,包括做检查的影像资料等(不一定有病历本),就能作为病历?
③ 从跟医生沟通开始,即使没有形成文字或图像记录,沟通的内容也应该作为病历?
④ …
针对相关问题,我们看看诊所经营者、牙医以及客患如何说: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根据上述规定,那是不是意味着,患者跟医生的口头沟通,没有形成记录的话,并不能算做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条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按照以上规定,无论是病历本还是电子病历,患者都应该有权带走。那一些医疗机构不允许患者带走病历,或者只允许患者复印(复制)带走,是否属于违规?
以上内容首发于【好的牙pro】
法律顾问|刘婷 律师
编辑|Yan
美编|纹理
监制|越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