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迟迟不来屡上热搜:不懂医学,跑赢死神胜算几何?-环球新视野
近日来,多起围绕救护车迟迟不来,造成患者死亡的悲剧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而在这些不幸事件的背后,“院前急救”这个让很多人感到陌生的关键环节,再一次成为舆论争议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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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院前急救是指急、危、重伤病员进入医院前的急救,包括公众的自救互救和专业人员的医疗救护。而120和救护车正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根据媒体报道,中国每年发生约54.4万例心脏猝死,但能被抢救回来的患者不足1%。与病痛与意外来临,我们要与死神赛跑时,即使没有任何医学背景的普通人,也可以最大程度借助院前急救等社会力量,来尽可能地抢救回生命。
受访专家:
邓利强: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华卫律所副主任
卢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
意外突发:原地等救护车还是直接去医院?
卢骁:建议家属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判断,并不是早送医就一定对病情越有益。若患者仅是腹痛但还能走动,或仅有不严重的胸闷情况,家属直接开车送往医院是没有问题的。若病人已经处于休克状态,或有脊髓外伤等情况,轻易搬动患者很有可能造成二次损伤,加重病情。此外,一些严重病情在转运过程中很有可能恶化甚至危及生命,救护车的专业转运就可以实现车上的专业处理,操作相对规范。
拨打120:若只有1分钟,讲清什么能救命?
卢骁:以胸痛为例,第一要交代胸痛已持续多长时间、大概哪里痛、疼痛类型(钝痛、刺痛等),叙述基本病情;第二要提供尽可能精确的所在位置,方便急救人员寻找;第三要讲清自身特殊需求,如是否行动困难不能下楼、是否有基础疾病等,以便接线员调用周边急救资源、准备救治方案。
与此同时家属需要把患者身份证、医保卡等证件准备好;告知急救人员,小区从哪个门进、建筑内是否有电梯、病人是否有特殊情况,供急救人员提前准备,避免浪费时间。
救护车的调配机制:我可以指定医院还是只能服从?
邓利强:我国《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送医遵循“就急、就近、就服务能力”的原则,同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考虑患方的需求。
卢骁:目前国内接线员一般不是临床医生,但均经过严格专业岗前培训,了解如何梳理求救信息,并快速联系调度急救车辆。若同时接到多个求助电话,受限于有限的医疗资源,接线员将判断哪些病人需要优先得到救助,调配距患者最近的相应等级空闲救护车前往救助。
至于患者是否可以选择医院,卢骁的回应是主要看病情:理论上严重的创伤,心梗或猝死等病人,坚持就近原则,不然很有可能延误病情。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如果病人坚持多出路费也要去更远的医院,若不影响后续急救任务,一般也是允许的。
此外还存在一种“就远”情况。现在我国公立医疗特别是三甲医院一般都设有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和创伤中心等,用以对特殊病人的救治,治疗流程更专业化规范化。这些治疗中心可能与病人病情更对口、对病人疗愈有积极影响,或者比区域内其他医院治疗效果更好,那么病情允许时,即便车程多了五到十分钟,急救人员可能也会选择将病人送到较远的治疗中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什么?救护车里给你救命的可能并不是医生?
邓利强:有时急诊科医生的紧急救助并非首要,将患者尽快转移至医院才更安全。救护车里可能并不都是医生,还有“急救员”承担院前急救,尤其是在救护车到来之前的急救工作。
因此,参与院前急救的“急救员”这一职业应运而生。急救员经过培训可进行常见急症的现场急诊、初步处理,如止血和骨折固定、搬运接送病员,还可以现场进行心肺复苏、指导大家进行自救。
遗憾的是,急救员的职业概念提出后,相应的培训和后续考试等一直未能落地。因此像北京、杭州这样的大城市依然存在急诊科医生同时承担急诊和院前急救职责的情况。
顺利上了“移动急救室”就意味着生命安全了?
卢骁:不是这样。第一,狭小的救护车环境中任何操作都是不容易的;第二,救护车上的药品都是最基础的抢救用药,只能满足基本抢救需求,没有很多特殊用药来满足特殊疾病的治疗需求;第三,救护车环境中任何有创操作都存在高风险和高失败率。因此我们的原则是在维持患者生命体征的前提下尽早到达医院进行抢救。如果病人情况不允许,医生也会在院前(不一定就是救护车里)对病人进行急救。
救护车贻误最佳抢救时间,是不是也要担责?
虽然急救人员有更完善的医疗知识、经过系统培训,但也有患者家属起诉急救人员,认为急救人员贻误治疗时间、不够专业等。
邓利强:第一是救护车能否赶到的问题。部分患者家属认为如果车早来几分钟亲人可能就能存活。但是如果的确没有车,接线员也及时进行调配,或者路上交通拥堵非常严重,救护车不能及时赶到,确实也没有办法。
第二是处理是否专业的问题。我们的医生是为病人提供专业帮助的专业人员,操作是否恰当有很多指标:问诊和检查是否仔细?检查结果解读是否正确?医生对病情紧急程度判断是否恰当?患者有权指认,医生也有权抗辩:这种情况下我们尽到了专业人员在这种情形下能做的所有努力。
图源微博:@浙大二院急诊科卢骁医生
对陌生人施以援手,反造成他人二次创伤,担责不?
邓利强:《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例的立法意图非常明确:积极促使救助行为。这种情况下救助人无需担心,救助时即便并不专业、甚至帮了倒忙,只要救助人自愿救人就没有问题。
救人先自保?救陌生人的过程中是否要全程拍视频?
邓利强:留存证据非常重要。第一,要用自己的手机让其他路人清晰完整摄录救助现场;第二,还要协调周围人帮忙救助,一些人维持现场秩序、一些人施救,另外一些人取证。若你看到了患者发病或受伤情形,将线索尽可能详尽地告诉120接线员,或许就可以挽救一条生命。
最后,我们把两位嘉宾凝练的一句“救命箴言”送给大家,愿大家都可以掌握,却永远都用不到这些能救命的知识:
健康是很多个零之前的一,失去健康就失去了所有。——卢骁
主动运用急救知识救助他人,需要帮助时他人才不会冷漠。——邓利强
撰稿:王嘉欣
编辑:冷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