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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大火仅仅是电焊吗?重视火灾“三因”,减少冤假错案-当前速看

来源: 腾讯新闻 时间: 2022-12-09 14:07:26

先说一下,你可以拿着禅哥思想去交流、去汇报、去思考、去创新,但你不能把禅哥的东西拿来当成自己的东西。所有对原创的转载和引用都必须注明来源。

好吧,听,越听越……


(资料图片)

有人问我,火灾调查到底导致了多少冤假错案,我说,不知道。

从理论上讲,越是人们不想发生的事情就越可能发生。不仅火灾调查如此,就连对于刑事犯罪最严苛的调查也一定会存在冤假错案的情形,这几乎不可避免。

造成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的受认知能力所限。比如DNA,全球80亿人里有没有DNA变异重复的可能?应该有。

美国就曾有过报道,说一个母亲生下孩子,鉴定显示这个孩子和她没有血缘关系,让人不解。后来就有人刻意跟踪了一下,结果亲眼所见这个母亲生下的另一个孩子在DNA上仍与母亲不同。

后来就有科学家指出,全球大概有极少数人的DNA是不靠谱的。试想,如果这些极少数“不靠谱”的人被某个案件给关联进去,以司法界通常的认知会不会导致冤假错案呢?

扑朔迷离的假象始终存在,而调查者本身并不能像神一样能看透所有的实情,这是事实。

有的受调查质量所限。因为程序错误导致实体失偏的情况是存在的,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调查、鉴定等工作一定要由人来完成,而人与人之间的素质差异客观存在,这就决定了并不是所有人在每个案子上都能做到百分之百,从而导致错案的存在。

有的受理论指引所限。这是我今天说的重点。

什么是理论指引呢?

比如说,以前人们总把起火原因当作火灾原因,这是火灾调查的“一元论”。后来灾害成因的概念被提出来了(2006年),人们便逐渐接受了“二元论”。在二元论的指引下,人们在查起火原因的同时也去关注灾害成因,这就把原因阐释以及由其所关联的案件追责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冤假错案也就少了一些。

今天咱们不说起因、不说成因,只说诱因,看看诱因这东西究竟是如何影响冤假错案的。

比如河南安阳“11.21”特大亡人火灾,大家正在调查,起火原因也基本明确:“据初步掌握,事故原因系一楼仓库内电焊作业时,有棉絮飘过并着火,引燃了车间内堆放的布料,浓烟导致二楼部分工人窒息,来不及逃生后遇难。

该案即将查明的其他事实目前尚未披露,但如果单纯从火因三元论中起火诱因的视角来观察,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纯粹失火说。纯粹由于作业人自己的疏忽大意,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空间场所进行作业,这是通常所见的情形。

2、强迫作业说。作业人本身不愿意有这种行为,而是迫于某种压力被强迫作业,这是法律中所载明的“强令、指示他人冒险作业”的情形。

3、意外介入说。作业人开始作业的环境是安全的,但由于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抵御的不可抗力造成了环境的改变从而导致了火灾的发生。比如突起的大风把远处的可燃物吹过来(安阳这个是“棉絮飘过”),比如电焊时附近突然有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等(安阳这个不存在这个问题,但在其他案件中可能存在)。

4、故意介入说。有非电焊作业人以外的人故意让本来安全的电焊作业突发险情。比如,建筑内有人生气,他把棉絮故意扬起飞到电焊作业区。

至此发现,一个“简单的电焊引起火灾”其实并不像我们通常想象的那么简单。一旦调查者本身把事情看简单了,调查指引很可能受限从而导致冤假错案。

从火因“三元论”的起火诱因其实还能挖掘出很多有价值的东西。

比如,对于纯粹失火,电焊作业人是否有过作业经验、是否经受过专业培训、专业培训是否流于形式、是否存在因个人身心变化(比如突发某种疾病)导致决策和行为失偏的情形、是否存在在当地难以雇佣到一个合适的电焊工的情况等等。

比如,对于强迫作业,是什么人或是什么力量在强迫、强迫的心理动机来源是什么、强迫手段和强迫程度如何、作业人是否具备抵御强迫的能力等等。

比如,对于意外介入,是什么因素在什么条件下实现了介入、介入后的直接影响是什么、这种介入是否超出了常人的预见和控制范围等等。

比如,对于故意介入,是什么人因为什么而故意介入、他是如何作出介入行为的、后果是什么等等。

上述问题搞不清楚,冤假错案就多了几分概率。倒不是说安阳这个火灾一定就是如何如何,而是以这个为例进行理论推演从而揭示可能“走偏”的原因。

至此可见,在因果关系中,不只是一因一果,有可能是多因一果,并且“一个因”本身还可以作为另一个“前因的果”,并且前因还可以有前因。这样推演下去,你会发现“因果无穷”。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把握这个“无穷”呢?这就涉及到了边界问题。

关于边界问题,我以前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

《论灾害成因认定的边界问题》

,在那里论述了灾害成因认定的时间边界是以起火时间为起点、以灾害终止为终点,指出了在灾害成因认定主观内容不应描述、客观内容必须具体,同时指出灾害成因认定应客观求实、可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所明确的内容,即,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到违反规定的情形为止,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到符合实际情况且通过立法等努力能实现避免为止。

对于起火诱因的认定边界,目前禅哥认为可部分参考灾害成因认定边界的基本原理,将通过社会管理和科学研究可以解决的问题纳入视线,从而不断拓展人类对火灾防范的各种措施。

总之,在火灾调查“三因理论”的指引下我们确实会有不一样的思维、不一样的视角、不一样的作为,而这些思维、视角和作为必将能有力减少冤假错案并通过立法修规和加强科研来更好地解决火灾预防问题。

名为“昆明训练总队张鹏”的人问我:“赵老师,最近20多年重特大火灾主要就是违规动火所致。那这种火灾的诱因就是法律规制缺位、管理不到位?再比如,短路引起火灾,短路的诱因是啥?质量缺陷还是使用大功率电器还是线路老化?是否能查得出来?”

我回他一句话,我说:“看见头顶上的智慧之光了吧。”

他一定不明白我的意思。我是说,很少有人能够看到三因理论,看到了也不一定能承认,承认的也不一定能明白,明白的也不一定能践行。

人类在火灾面前是无知且渺小的,理论的发展只能牵引着那些看中他的人不断前进。在前进的路上,探索永无止境,人类终将只能无限靠近真相而不能完全抓住真相。

这就好比是每个人头顶上的智慧之光一样,我相信它是存在的,但一般人看不到,有的只看到一部分,但不能看到全部。

你知道你自己的智慧之光的边界在哪吗?你永远不可能完全清楚。

还是那句话,忽视了理论研究就失去了前进动能,忽视了火灾调查就失去了整个消防。

不信,咱就走着瞧。

禅茶诗书20221209晚于溋滨城

标签: 冤假错案 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